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在蓉各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成建委〔2014〕65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10日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成建委〔2014〕65号)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次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下称“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从发文之日起,用三年时间对当前影响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缝、电气、水暖四大类十二项质量常见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该十二项质量常见问题具体内容详见《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应履行好以下质量责任:
(一)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压级压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三)在工程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任务书》(详见附件1),审批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方案,制定专项治理奖罚措施;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将施工单位的专项治理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专项治理评估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应履行好以下质量责任:
(一)根据专项治理内容和工程实际,有针对性地深化细部设计,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要明确设计详图和施工做法,并做好设计交底;
(二)竣工验收时,严格核查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方面的按图施工情况;
(三)涉及质量常见问题设计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原设计图纸;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应将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的设计内容作为审查内容之一。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应履行好以下质量责任:
(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
(二)认真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专业承包企业应提出专业承包工程相关的专项治理措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和治理措施,强化技术交底,遵循样板引路原则,加强专项治理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
(四)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自评并提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自评报告》(详见附件2)。
第八条 监理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应履行好以下质量责任:
(一)针对专项治理内容提出具体监理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并制订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二)开工前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针对专项治理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环节,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评估报告》(详见附件3)。
第九条 住宅工程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其他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专项治理措施。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分别就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效果,提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任务书》
(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自评报告》
(三)《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专项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监督计划,通过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等手段,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常见问题和隐患。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和工程,将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不得参与各类工程质量评优活动;
(三)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信誉评价扣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暂停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资格,对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建议撤销其进蓉备案资格;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专项治理效果良好的企业和工程,将予以表彰,组织业内人员观摩,并优先推荐优质工程等相关质量奖项的评选。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