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金融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四川监管局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建行规〔2022〕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成住建发〔2019〕413号)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